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把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
A类-高1端人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 “高精尖缺”外国高1端人才。
B类-1专1业人才: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1业人才。
C类-普通人才:根据国1家政策规定,实行配额管理。
详解如下:
1. 外国高1端人才(A类)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1端人才。
对A类人才,政府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2. 外国专1业人才(B类)所需资质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1业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 类。
(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1业人才。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
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1业技术人员。
2.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和工程技术合同的人员,对国际知1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派遣的人员按照政府间交流合作协议条款相应放宽年龄要求。
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雇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代表。
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1席代表和代表。
5.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1业技术人员。
(二)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1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1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四)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 倍的外籍人才。
(五)符合国1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
(六)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1业人才。
(七)具有学士学位,且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即上海地区月薪大于等于26100元;(新增)
(八)在上海学习并获得学士或以上文1凭(毕业于上海任1何大学,但毕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用人单位注册在上海保税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新增)
3. 其他外国人才(C类)
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1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确定为C 类,主要包括:
(一)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二)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 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三)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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